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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法律风险 护航成果转化
最后更新:2013-05-20  |  【打印】 【关闭

  党的十八大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落到实处。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服务与制度操作保护创新成果与科研人员权益成为研究所必需直面的问题。为此,过程工程所于5月20日举办了法律培训,希望给全所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可能面对的问题提供风险识别与法律应对。全所近百名科研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活动的主讲嘉宾是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向峰律师。冯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及知识产权法研究,在技术出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及相关法律领域有丰富的理论和长期的诉讼及非诉讼实务经验。

  培训期间,冯律师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技术合同的类别、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及对策四个方面向大家作了深入浅出的报告,尤其在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及对策方面,冯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分别从下述十个方面向大家全面阐述了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对策。风险之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风险之二、专利权终止;风险之三、失密;风险之四、将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为技术开发合同;风险之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风险之六、侵害他人技术成果;风险之七、不能达到约定的目标;风险之八、许可范围约定不明;风险之九、不能顺利收回转让或许可费用;风险之十、技术出资。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移转化过程中,签订技术合同后存在的不能顺利收回转让或许可费用是大家关注的风险点。针对此,冯律师建议最好以提高入门费的方式签订合同,不建议以提成方式约定报酬。冯律师表示,以提成方式约定报酬存在企业新增产值不容以确定,销售额真假难测,利润核算更加困难,会计账目难以查阅,且真实性往往存疑等风险。并提出,如一定要采用提成方法:应当按如下两种形式确定报酬支付方式:一、按产品数量计费;二、按年限计算递增或递减。

  培训结束后,科研人员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风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可否再转给第三方等问题与冯律师作了交流探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针对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凸显了新时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过程工程所也将紧跟政策脚步,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寻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有利的政策支撑,并继续组织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大家法律意识,为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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